平台使用须知

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受理指南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依法有序推进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的规定, 我们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电子受理页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平台提出审查建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本页面提出审查建议的,应当如实写明审查建议提出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 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填写信息不全的,将无法提交审查建议。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一)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请向有受理权的机关提出。

三、“理由和依据”主要围绕下列情形进行填写: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五)是否有其他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不适当情形。